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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办法

来源: 时间:2021-12-1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办法》(校研〔201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德育助理队伍建设,增强研究生德育助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科学客观考核研究生德育助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的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教务担任组员,负责研究生德育助理的考核聘任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时间为学期末,每年年终综合考核学院研究生德育助理整体工作情况。

第五条考核分为学院考核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两部分,以学院考核为基础,上报研究生工作部最终核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学院考核流程: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公示。其中,民主评议由学生测评、研工组测评和学院测评三部分组成,若研究生德育助理只带纵向事务,则民主评议不含学生测评,学生测评比重累加到研工组测评上。

(一)个人述职:研究生德育助理对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德育助理管理办法》(校研〔2017〕5号)、《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办法》(校研〔2017〕9号)的有关要求,对本人一学期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并向学院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学生代表做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二)学生测评:占比20%。通过召开座谈会在研究生德育助理所带年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研究生德育助理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三)研工组测评:占比20%。研工组依据研究生德育助理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对研究生德育助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四)助理互评:占比20%。研究生德育助理互相之间根据工作表现进行测评。

(五)学院测评:占40%。依据研究生德育助理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相关人员对研究生德育助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第七条经学院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考核结果公示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三章考核标准

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个人成长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由学院在学期末自行组织。

定性方面重点考察研究生德育助理政治觉悟、工作态度以及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情况,着重考察研究生德育助理在完成研究生德育助理的工作任务、创新研究生工作机制、服务师生方面的工作表现情况。

定量方面重点考察研究生德育助理日常工作,参与会议和活动以及可量化方面的工作情况,着重考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人次、参加会议和学生活动次数以及工作记录完备等情况。

第十个人成长方面重点考察研究生德育助理个人思想认识、政治觉悟提升,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工作会议、培训和学习实践活动情况,着重考察研究生德育助理在党的政策、理论的学习方面,以及参加业务培训、工作实践以及发表工作相关的论文等情况。

第十工作绩效方面重点考察研究生德育助理所负责工作的改善和提升情况,着重考察研究生德育助理所负责工作或指导的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个人或集体荣誉情况等。

第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核为“不合格”:

1.政治觉悟不高,工作中出现不当言论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校纪校规,被学院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3.在上级和学校的有关工作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4.在事关稳定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5.遇有突发事件,知情不报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所带班级、党支部等集体涣散或所负责的纵向工作表现较差的;

7.研究生工作会议出席率低于60%,或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

8.未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度学习培训任务的;

9.未履行检查职责,所负责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10.未能完成学业要求,屡次旷课,无故挂科的。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十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研究生德育助理津贴由基础津贴、绩效津贴组成。

第十研究生德育助理基础津贴为人均800元/月,由学院按月发放。绩效津贴经学院考核、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后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每月600元发放绩效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每月400元发放绩效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每月200元发放绩效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有绩效津贴。绩效津贴学期末发放,且不得超过学院研究生德育助理总体经费。

第十学院可推荐一名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研究生德育助理参加全校“十佳德育助理”评选。“十佳德育助理”每年6月份评选,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并发放2000元奖学金。

第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德育助理,除确因特殊情况可视情节考虑外,不得继续从事研究生德育助理工作。

第五章附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哲学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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