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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源哲学·海外名家大讲堂第22期——英国科学院院士Jonathan Dancy教授受邀讲学

来源: 时间:2023-11-01 点击量:

通讯员、摄影:王童  责任编辑:叶金州  舒年春

2023年9月28日下午,英国科学院院士Jonathan Dancy教授应邀做客慧源哲学·海外名家大讲堂第22期,以“通往特殊主义之路”为题进行专题讲座,叶金州副教授主持,胡靖波老师与谈,来自哲学学院和其他学院的30余位师生参与。


 

Dancy教授首先澄清了行动理由的定义和用法,行动理由是指赞成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的考量。行动理由存在两种基本可能:其一,做一个行动的理由可以被一个更强大的不这样做的理由所击败;其二,这样的理由也可以被一个不是反对这样做的理由的考虑所压制,例如,一个人没有理由遵守因为被欺骗而作出的承诺。由此,我们会推出一个一般的结论:理由具有情境敏感性,也就是说,理由的好坏应该视具体情境而定,在一种情境下的好理由未必适用于另一种情境。

Dancy教授进一步指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价值并非是其各部分价值的总和。这种观点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是摩尔(Moore)的方式,即整体的各部分在任何情境下都具有相同的价值,但整体的价值并不总是各部分价值的总和,部分可以贡献或贬损它们没有获得的价值。Dancy教授认为这是难以理解的,他持有另一种理解,即否认各部分在所有情境下都具有相同的价值,例如在正当的惩罚中,所造成的痛苦本身并不是坏事(比起伤害无辜的人)。

然后,Dancy教授谈论到道德义务问题,即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罗斯(Ross)的显见义务理论也认为标识显见义务的那些特征在不同情境下具备相同的价值,这些义务包括感恩义务、正义义务、恩惠义务、自我完善义务、诚实义务等,在特定情况下,一种显见义务可能会被其他更强的显见义务所压倒。对罗斯来说,一个人真正应该做的行为是具有最重分量的显见义务所要求的行为。然而,Dancy教授认为,虽然罗斯的义务理论具有许多值得称道之处,但他的图景中存在着太多的规律性(regularity),即罗斯认为,一个在某种情境下是道德理由的特征,无论在哪里出现都会是一个道德理由,尽管如果有更强的理由(罗斯称之为更紧迫的显见义务)去做别的事情,它可能不会产生道德责任。但问题在于,它对情境的敏感程度比罗斯想象的要高,例如,X承诺去做A,且X能够做到A,同时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去做A,那么根据罗斯的理论,X具有做A的显见义务,但如果X是因为被欺骗而作出的承诺呢?在这种情境下,并不意味着X应当去做这件事情。另一种情况是,如果X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其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司法机关是否应当施加惩罚呢?

Dancy教授总结道,特殊主义主张从理由的角度来思考,而不是像罗斯那样从特定的义务的角度来思考,也许我们在道德上应该做的事就是我们在道德上最有理由做的事。但是,要明确说明什么是道德理由是有困难的。那么,我们能否从美德的角度而不是从理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从而取得一些进展呢?也就是说,正确的行动是有美德的人会做的行动,正如奥古斯丁所言,爱并做你想做的——如果你有爱,你想做的事就会是正确的。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有德行的人是按照某种规则体系行事的,无论这种规则体系是显见义务还是其他,对于不知道圣人想做什么的罪人来说,这也无济于事。

随后,胡靖波老师对本次讲座做了精彩的总结与点评,Dancy教授就其问题予以回应。接下来,讲座进入问答环节,现场的老师和同学们积极参与讨论,针对讲座的相关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之处,与主讲人商榷,Dancy教授针对这些问题和点评逐一做出了细致回复。



叶金州老师对本次讲座做了总结,指出主讲人丰富了我们对特殊主义的理解,加深了对道德理由的认识,点评人和与会者也都做出了富有创新性的讨论,对此他代表哲学学院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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