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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来源: 时间:2023-10-07 点击量: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有关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结合哲学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及年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每学年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学院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博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应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国家奖学金一般于每年1011月进行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往届参评时已获奖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负责制订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审核评定结果。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研究生辅导员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必备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条:

(一)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

(三)在学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四)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五)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六)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八)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九)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奖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自评表》,并登陆研究生系统(导师 研究生)的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完成在线申请,同时交验相应的证明材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应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和创新实践成果及发表论文(含题目、期刊名、页码及收录情况)等方面阐述“推荐人”由导师签字。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自评办法》进行评分,选出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对入选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采取院内公开答辩的方式。现场答辩由学院领导及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作为评委,学生代表分值占30%,导师代表分值占40%,学院领导及管理人员分值占30%。候选人员总评分由材料评分和答辩评分两部分组成,候选人总评分=材料评分×75%+答辩评分×25%。参评学生导师及本人采取回避制度。

(四)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奖励办法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每年3万元。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哲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

二〇二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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