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4〕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哲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结合我院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科研积极、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学业奖学金一般于每年9月份开始进行评审,学生学术科研成果认定时间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研究生第三学年学术科研成果认定周期可延长到9月30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负责制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审核评定结果。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研究生辅导员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三章 类别、标准及申请年限
第四条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年/生。
第五条硕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生,二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生,三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年/生。
第六条硕博生(硕士阶段)、硕士免推生、保返研究生、少骨计划研究生、强军计划研究生原则上在第一学年按学校政策执行,从第二学年开始统一参加学院评定。
硕博生(博士阶段)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3.强军计划、少骨计划、对口支援等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
4.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具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研究生,且符合申请年限要求。
5.博士学业奖学金和硕士学业奖学金申请年限按照学制规定执行。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1.上一学年度受到校级党、团或行政处分。
2.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3.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5.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7.有成绩不及格。
8.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9.协议有约定不参评者。
10.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具体如下:
研究生第一学年中推免生原则上在入学当年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非推免生按照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和思想道德情况、科研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审确定。根据学校下拨学业奖学金总额进行测算设定不同等级获奖人数。
第十一条研究生第二学年以后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具体如下:
1.研究生第二学年之后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下拨学业奖学金总额按专业大类进行测算设定不同等级获奖人数。
2.申请者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自评办法》实行总分排名,同等条件下总分排名靠前的优先考虑,排名相同的情况下,学术表现分排名靠前优先考虑。
申报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必要条件:上一学年度在本学科学校、学院认定的A类期刊和B类期刊以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第一署名或导师除外第一署名,且署名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
3.提交的各类成果应为上一学年度取得。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细则,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导师签署意见。
3.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组织评选。
4.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