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4〕1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评选工作,结合哲学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一条评选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均可申请。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学院所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条奖励级别
知行优秀奖学金依照评选标准共分为三类:知行优秀一等奖学金;知行优秀二等奖学金;知行优秀三等奖学金。
获一等知行优秀奖的研究生享受3000元奖学金;获二等知行优秀奖的研究生享受2000元奖学金;获三等知行优秀奖的研究生享受1000元奖学金。
第三条评选流程
(一)对照评选条件,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登陆“研究生系统(导师研究生)”的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完成在线申请,导师审核后,下载表格(A4纸正反打印),导师签字。同时,申请者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知行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自评表》(A4纸正反打印),导师签署意见。
(二)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自评办法》实行总分排名,同等条件下总分排名靠前的优先考虑,排名相同的情况下,社会表现分排名靠前优先考虑。
(三)评定结果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六)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条评选原则
本次知行奖学金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学院制定评比细则,条件符合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最终确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知行优秀一等奖学金
申请研究生知行优秀一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学业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前15%。
2.学生工作经历丰富,担任学生干部并在当年获得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3.社会实践经历丰富,在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挂职经历,或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得到校外媒体报道。
4.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文体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及以上比赛个人前5名,团体前3名,校级比赛个人前3名,团体第1名。
5.积极组织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产生显著社会影响,得到校外媒体报道。
6.科研创新或创业表现突出。
上一学年度在本学科学校、学院认定的A类期刊和B类期刊以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第一署名或导师除外第一署名,且署名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
创办公司。
7.当年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研究生品德模范、研究生十佳党员、研究生十佳党支部书记、校优秀共产党员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知行优秀二等奖学金
申请研究生知行优秀二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学业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前30%。
2.学生工作经历丰富,担任学生干部并在当年获得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3.社会实践经历丰富,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社会调研,积极服务社会发展。
4.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文体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及以上比赛个人前8名,团体前5名,校级比赛个人前5名,团体前5名。
5.积极组织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6.科研创新或创业表现突出。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申请专利。
7.当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知行优秀三等奖学金
申请研究生知行优秀三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两条:
1.学业成绩优秀,专业排名前50%。
2.学生工作经历丰富,担任学生干部。
3.积极组织参与公益活动或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并做出显著成绩。
4.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优异。
5.积极进行创新创业实践,组建创新创业团队。
6.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并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知行优秀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者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学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八)未按学校规定注册。
(九)其他有损学校学院声誉行为。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由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