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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质量标准

来源: 时间:2020-09-25 点击量:

为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尊重人才培养规律,进一步规范哲学学院学位审议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质量标准。

1.博士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博士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和研究环节所规定的学分。

2.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生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博士学位论文应满足规范性要求,满足过程管理要求,满足学术成果创新性要求。

3.博士学位论文应满足规范性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文章,内容结构完整、逻辑清晰、论述有据、数据真实、语句通顺,工作量饱满,满足学校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

4.博士学位论文应满足过程管理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满足论文选题、中期检查、年度考核、预答辩、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评审和答辩等管理要求。

博士生答辩通过后的学位申请需通过学院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学校人文社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博士生应根据各级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意见认真修改论文。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对学院博士生资格审查、中期考核、年度考核、预答辩、答辩等环节的质量全面督导,对学位审批前后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督查。博士生应根据督导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和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工作。

博士生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对无法按时完成以上过程管理要求的进行分流和淘汰。

5.博士学位申请应满足学术成果创新性要求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是其学术创新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博士生的学术创新成果必须由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发布)。学位申请人发表(发布)的学术创新成果应是其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创新成果,须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并应明确注明作者双重身份,同时以合作方单位和华中科技大学为作者单位。

本学院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以多种形式呈现,应至少满足以下四条中的任一条件:

(1)在读期间公开发表1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在SCI、SSCI、A&HCI发表的研究类、综述类论文相当于B类期刊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摘相当于B类期刊论文。)署名单位必须是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

(2)在读期间公开发表2篇CSSCI(不含扩展版)论文。(在SSCI、A&HCI发表的书评视同CSSCI论文(非扩展版),但最多可冲抵1篇CSSCI论文(非扩展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全国高校社科学报文摘全文转摘相当于CSSCI论文(非扩展版)。)署名单位必须是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

(3)在读期间发表1篇CSSCI(不含扩展版)论文并出版1部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著作(含专著、译著、古籍整理)。学位申请人必须为著作第一作者或译者,署名单位必须是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此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公开且正式出版,不得以出版社证明或样书等非正式出版形式提交。

(4)在读期间发表1篇CSSCI(不含扩展版)论文,并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完成1篇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学位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学位申请人需凭相关批示证明经院学位审议委员会认定。

6.博士生创新学术成果认定及程序

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

期刊分类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校人[2008]28号)及《哲学学院国际一流期刊目录》执行。

有争议的成果经学院学位审议委员会研究,无记名投票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7.博士生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无法满足学术成果创新性要求的,可先申请毕业。毕业后一年内满足学术成果创新性要求的,可申请学位。

8.本规定从2020级博士生开始执行,由哲学学院学位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2020级之前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成果创新性要求可按原规定也可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

附件二:关于印发期刊分类办法的通知2008(28号文)

附件三:哲学学院国际一流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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