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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哲学教授Thomas Pogge应邀到哲学系讲学

来源: 时间:2019-05-24 点击量:

(通讯员韦国强)5月15号下午,耶鲁大学哲学和国际事务雷特纳教授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应邀在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423会议室,开展了题为“国家作为道德能动者:康德与罗尔斯的异同”的讲座。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哲学系教授雷瑞鹏主持了讲座,哲学系邓晓芒教授、邵华副教授、张建华博士、袁辉博士、叶金州博士等老师和哲学系的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中,博格教授首先谈到了罗尔斯所引导的政治哲学基本研究进路的转换。博格教授认为,罗尔斯注意到人类生活的质量受到制度基础——社会制度或基本结构——的强烈影响,因此这成为了他的道德分析的主题。随后,博格教授介绍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条原则是平等的自由权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主张,享有一完备体系下的各项平等自由权,这种自由权与其他人在同体系下所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兼容;第二条原则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的结合。两条原则之间,第一条原则以一种词典式的序列优先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差异原则。随后,博格教授就“论刑罚制度的公正性”这个具体案例阐释了第一条正义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博格教授认为,建立一个制裁制度可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当的制裁制度可能会危及到公民的自由。但与此同时,如果对犯罪的定罪过于困难或者制裁过轻的话,又是对潜在受害者的自由的伤害。循着契约论后果主义的思路——这也正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使用的思路——只有当受到保护的自由与因刑罚而丧失的自由之净差值达到最大时,其对应的制裁制度才是合理的。但这种看待刑罚制度的思路,将只关注某种犯罪造成的典型伤害,而不关注犯罪者的犯罪动机,这无疑是与我们深刻的道德直觉相悖的。因此,在设计有关刑罚的基础制度时,国家不应被仅仅视为增益效用的工具,而应同时被视为具有道德能动性的主体。

讲座最后,邓晓芒教授、雷瑞鹏教授分别对托马斯·博格教授的精彩讲座做了深入点评。参加此次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也就讲座中提到的有关问题与博格教授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大家认为,博格教授的讲座让大家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以及有关正义制度的设计等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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