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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邓安庆教授应邀到哲学系讲学

来源: 时间:2019-05-14 点击量:

(通讯员韦国强)4月28日晚和4月29日上午,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邓安庆教授应邀在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423会议室,分别开展了题为“康德两个伦理学概念”和“自然法对于现代实践哲学的意义”的两场讲座。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哲学系教授雷瑞鹏主持了这两场讲座,哲学系张廷国教授进行了点评,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程新宇教授、舒年春老师、袁辉老师、李明书老师以及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的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康德两个伦理学概念”一讲中,邓安庆教授首先认为,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经典理解是相对狭义的。邓教授认为,如果我们将康德的伦理学仅仅视作一种义务伦理学,并不能概括康德伦理学的全貌。为了实现对康德伦理学的综观,我们有必要先行确立康德伦理学的两个重要概念。第一个概念是相对于物理学的伦理学概念。从亚里士多德对哲学的划分中,我们可以得知伦理学是独立于物理学的学问。物理学研究的是自然律,而伦理学则研究的是自由律。因此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与物理学重合。第二个概念是相对于法权论的德性论伦理学。法权论的伦理学要求个人服从外在的法权准则,以获得外部自由。而康德发展出的德性伦理学是服从于“内在自由”的准则。它的功能也不在于为个体的行为立法,而只是为行为的准则立法。

在“自然法对于现代实践哲学的意义”一讲中,邓安庆教授首先介绍了从亚里士多德以降,直到普芬多夫的“自然法”概念。简言之,这段时期确立的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哲学体系,它的作用是为实践法提供基础或依据。但是从霍布斯、洛克开始,自然法概念出现了一个新的维度,那就是承认人的权利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更是一种在自然法下被确立的权利。对自然法的解释,应当落实到人的权利上来。这种新的转向也影响到了康德和黑格尔。康德认为只有“法”认可权利之为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才是“自然”的。这里就涉及到“自然法”的“自然”如何解释的问题。从康德到黑格尔都在考虑:“自然”作为一个自身的主体,从本性来讲是自然,从结果来讲是自由。一切东西的原则不需要从外部,而由其自身来解释。这个原则就构成了一种规范,在这种规范之下,オ有自由。“法”的普遍原则就是自由共存的普遍法则:每个人都按照自身的自然本性来行事,但是彼此的自然本性却不会相互冲突。这是因为存有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来共同指导我们的行动。

在上述两场讲座中,雷瑞鹏教授和张廷国教授分别就邓安庆教授的讲座内容做了点评,参加此次活动的老师和同学们也与邓安庆教授就讲座的部分内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邓教授的讲座引人入胜,使大家对伦理学有了更加丰富的认识,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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