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五条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议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出好复查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院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校奖助委员会成员、系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行政管理人员(党政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代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任委员,负责制订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并对本单位评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院(系)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依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班级初评,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经学生工作部门复核或评审、部门决策会议通过的复核或评审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复审。
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复审通过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最终获奖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类别与申请年限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具体金额和比例如下表: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
额度(元/学年) |
比例 |
一等 |
10000 |
≥15% |
二等 |
8000 |
|
三等 |
4000 |
该比例为院(系)整体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具体各年级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由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进行分配,比例是以院(系)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总数作为基数。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博士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后,可申报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具体金额和比例如下表: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
额度(元/学年) |
比例 |
一等 |
15000 |
5% |
二等 |
12000 |
10% |
三等 |
10000 |
|
该比例为院(系)整体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具体各年级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由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进行分配,比例是以院(系)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总数作为基数。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分配进行动态调整。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分配的学业奖学金总金额内制订本院(系)的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确定各等级人数。
第十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参评学年的学籍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学业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参加申报评选。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无固定收入(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除外);
(七)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完成学籍注册,实际足额缴纳学费且未超出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党、团行政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学不满一年;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有课程不及格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六)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思想品德、所在学科建设情况、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学科竞赛、创新发明、学生工作、社会服务及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对研究生予以综合评定。
研究生参评的各类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硕博连读生博士一年级除外)。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生获评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研究生退学、经批准由博士转硕士培养的研究生,从申请获批之日起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累计已领取的学业奖学金高于所缴纳学费的部分需退还。
在基本学习年限外,研究生退学、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或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型的,不退还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等级补发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学业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4〕14号)、《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校研〔2019〕18号)中关于学业奖学金的规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哲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